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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宁波市台州商会章程
时间:2023-12-04         来源:秘书处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宁波市台州商会。英文译名为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缩写为TCCN。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台州籍人士在宁波投资创业的工商企业等经营性单位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组织,具有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努力为会员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帮互利、共同发展;构建会员与政府联系的桥梁,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台州籍企业形象;充分发挥商会综合群体优势,促进甬台两地经贸往来、技术交流,为甬台两地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宁波市海曙区月湖街道党工委。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汇海路26号环领未来大楼4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会员单位之间联络与合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促进共同发展,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二、积极推动会员单位参与宁波和台州两地的经贸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两地经贸往来;

三、积极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经济论坛、商务考察等活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

四、建立商会网站,组织举办企业管理、工商税务、经营管理、法律法规等各种知识培训,并为会员提供各类经济信息咨询服务;

五、制定商会职业道德标准,实现会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完善、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提升会员综合素质,树立台州籍民营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促进商会良性发展;

六、协调会员单位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承办宁波和台州两地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

一、凡在宁波市注册登记,其法定代表人为台州籍人士的各类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二、与宁波市台州商会工作有关系的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关人士,可聘为名誉会长和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持有宁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五、连续两年以上营业情况良好。

六、企业注册资金视行业分类具体掌握;

七、申请入会企业须由副会长以上单位或两人以上单位推荐;

八、须由常务会长或秘书处人员实地走访考察企业实力并作初步评估后,再进行初审及复审;

九、入会须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企业执行董事、法人委派的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合伙人。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会员介绍或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相关登记表,出具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经秘书长会议初审,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秘书处颁发会员牌;

五、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需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六、理事会在换届后30日内应将全部有效会员名册报宁波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提请本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关心支持本商会工作;

七、接受本商会的监督;

八、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职务调整及除名

一、实行会员“退会自由”的原则;

二、会员无故不交纳会费,或长时间无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三、结合商会发展战略和实际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议、常务副会长会议批准,商会可以对部分会员职务进行调整。如遇突发事件时,会长有权经电话会议与常务副会长沟通后直接决定,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经宁波市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的企业,或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六、本商会将定期在会刊及网站上公布本商会会员名单,防止已退会的会员,冒用本商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工作任务;

六、其他需要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届中调整理事;

三、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决定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确定本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制订年度工作计划;

九、经批准筹备召开信息交流发布会和商品交易会等活动;

十、其他需要由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支部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成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条 本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注明所授权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凡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人员,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召集,会长

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职时,由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设立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设监事五名,并推选监事长一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没有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职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公道、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选举监事长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三、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长出席会长会议,有权向会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专业水平高、组织能力强;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迟任期或继续担任新一届会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宁波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配合会长工作,负责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秘书处由会员部、办公室、财务部组成。

一、会员部负责联络和发展会员、协调会员之间关系,并与其他同业商会交流信息,管理会员档案,负责收集市场信息和有关政策,分类整理并及时发布,招商引资,服务会员。

二、办公室负责商会的网站建设,负责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各类会议、活动的策划,对外接待,会员的法律维权服务,其他行政事务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日常的财务管理,预算控制,资产管理,融资管理,并在每一年度年终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

一、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会员自愿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使用范围:

一、为实现本商会宗旨而召开的各种会议,举办各种活动;

二、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召开的商贸洽谈,信息交流,以及新闻发布会;

三、本商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劳保福利等;

四、其他正当开支:如商会党组织活动开支。商会党组织每年的党建活动经费,应视情从会费中专项列支,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五、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的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核同意后,报宁波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宁波市工商联和宁波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宁波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和宁波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三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3日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宁波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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