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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2-18 来源:宁波市外办 文字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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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交部《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几点意见》(外发〔2010〕18号)和省外办《关于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若干意见》(浙外出〔2010〕3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我市民营企业“走出去”步伐,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外事工作实际,现就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民营经济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对外交往更加频繁,“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呈现出强劲势头:“走出去”的步伐正在加快,“走出去”的地域不断扩大,“走出去”的领域不断拓展,“走出去”的方式不断升级,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层次不断提升,并涌现出一批具有一定国际知名度的民营跨国企业。但与此同时,民营企业“走出去”也遇到了政策支持、涉外服务、信息咨询、签证业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实践“外事为民”、“外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市委深入推进“六大联动”、努力实现“六大提升”的必然要求。因此,要主动提高认识,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加大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服务力度。
二、充分发挥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重要作用
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外事在国际友城、我驻外使领馆、外国驻华使领馆、重要外宾来访、地方领导出访等渠道的工作优势,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市外事部门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新思路、新举措,为提升我市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为民营企业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支持和便利。
(一)开展民营企业作为外事工作重点服务对象的试点工作。各地结合自身区域经济、产业结构等特点,推荐若干家资信好、实力强、贡献大、外向度高的民营企业,经市外办考察审核后,确定作为市级外事服务重点对象,并报省外办、外交部备案,在此基础上,市外办确定1~2家推荐为省级外事服务重点对象。对列入外事服务重点对象的民营企业,市外办将在对外交往过程中通过外国驻华使领馆、我驻外使领馆、国际友城等渠道,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企业影响。该类民营企业可以企业名义邀请与业务相关的非限制入境国家的人员临时来华,包括执行合作项目有关的一般政府官员、企业负责人和业务技术人员。但涉及厅局级或重要敏感人员、前往敏感地区或涉及敏感事项的,须经市外办同意。以企业名义邀请外国副部级及以上人员来华需按现行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二)创新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1.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管理不纳入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按照工作需要派出,在出访人数、团组规模、在外停留时间等方面均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区别对待。
2.进一步简化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手续。一是对民营企业参加市内双跨团组有关手续进行简化。二是扩大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直报单位的数量。三是扩大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网上申报的数量。四是实行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和护照签证同步办理。五是全面推广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六是扩大民营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备案制,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审查手续。七是为参加大型招商、参展等活动的民营企业人员办理签证开辟绿色通道。八是为企业出访团组提供因公、因私签证双通道服务,确保企业人员走得快、走得顺。九是将已注销因公护照发还给民营企业,为其再次申请有关国家签证提供便利。十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功能,及时发布信息。
3.加强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指导。按照外交部、省外办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指导和管理,寓指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完善企业外事专办员制度,每年两次对民营企业等外事专办员进行培训。建立企业因公出国(境)服务动态监测制度,通过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服务评价等手段,不断改进对民营企业因公出国(境)的服务。
(三)通过国际友城渠道稳步推进民营企业“走出去”。国际友城作为对外开放的有效平台,在民营企业“走出去”工作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利用高层互访、海外宁波周等契机,积极推介民营企业,努力构建民营企业“走出去”的国际合作新平台。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以国际友城为平台“走出去”,重点支持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区域块状经济民营企业到互补型友城开拓市场,建立境外经济技术开发区或贸易服务网络。建立健全友城合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友城经济部门、工商组织、行业协会和知名企业的联系,为民营企业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帮助其解决“走出去”的后续问题。
(四)加大向驻华使领馆推介民营企业的力度。利用举办市情介绍会、使领馆官员访甬等活动机会,积极向使领馆官员有重点地介绍我市民营企业,增强使领馆对我市民营企业的了解,提高民营企业的声誉,促其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签证便利。利用外国驻沪总领馆的渠道,拓展因私签证代办等业务。畅通领馆认证渠道,切实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领事认证服务。
(五)树立“外事为民”的服务意识,为“走出去”企业提供领事保护。贯彻落实全市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扩大)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关于加强我市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4号)精神,积极发挥我市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的作用。认真做好外国人来华邀请的受理工作,对邀请函电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做到急事急办。各级外事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会同工商联等有关单位,组织民营企业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投资兴业等活动,积极推动中外企业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配合各级地方政府维护民营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及时发布更新海外安全预警信息,完善宁波籍侨民和驻外人员的领事保护机制,引导“走出去”的企业依法经营,积极融入当地社会,支持当地社会公益事业,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三、切实加强外事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服务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外事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工作,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切实落实工作要求,努力把我市外事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工作提升到新的水平。各级外办要及时向本地党政领导汇报外事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的进展情况,争取支持和关心。
(二)加强沟通。加强与外交部、省外办的沟通联系,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外交部、省外办汇报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争取政策支持,不断增强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能力。
(三)加强协调。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加强与各地以及市外经贸局、市贸促会、市工商联、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常态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共同做好外事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各项工作。
(四)加强培训。加强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通过培训班、专题会议等各种形式,指导民营企业掌握必要的对外交往原则和相关知识。借助各种友好交流渠道邀请海外专家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出谋划策,为民营企业培训“走出去”所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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