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商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员工管理有章可循,充分发挥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人事管理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商会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均依据本制度办理。
二、人事管理原则
1、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人事管理,也可由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授权秘书长对商会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2、商会员工的招聘解聘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也可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方案,按《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3、工作人员的奖励与惩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表现、考核结果等,由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最后由会长批准。
4、商会工作人员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一律实行聘用制。
三、工作人员的招聘
1、商会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秘书长实施招聘,招聘结果报会长审定批准。
2、新进人员一般实行3个月的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实行一年一签或三年一签制。
四、工作人员的解聘
1、工作人员在合同期间内要求离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2、有下列情况的可即行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工作能力较低,经培训、帮助仍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违反商会规章制度和纪律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3、其他依照劳动合同应当解聘的。
五、工作人员的培训
1、秘书长及办公室负责人,每年通过参加市工商联、市民政局两个主管部门的培训、专业工作会议等方式,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2、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轮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定向参加与自身相关的专业知识学习,以便保证本商会工作不断拓展的需要。
3、综合本商会每年组织会员开展的专业培训,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讲座,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适应本商会工作发展的能力。
六、工作人员的奖励
1、奖励类别:口头表扬、享受福利待遇、节日或年终工资奖励,提职加薪等。
2、奖励对象:维护商会利益,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良好,考核评议优秀的员工。
3、人员的惩处罚分为:口头批评教育,取消年终及节日工资奖励,减薪降职,解聘,开除等。
本规定自2012年5月24日宁波市台州商会第一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解释权属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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