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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1-02-02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会信息,是指商会在管理、活动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商会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商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商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商会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商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商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商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四)商会工作动态;

    (五)费用征收;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商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商会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商会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商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商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商会各部室实施信息公开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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