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内部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会员服务,根据《宁波市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结合商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会信息,是指商会在管理、活动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商会成立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商会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商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商会信息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商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商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商会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址;内部各部室、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各类规划计划;
(三)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
(四)商会工作动态;
(五)费用征收;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商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商会公文;
(二)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四)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商会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商会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商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商会各部室实施信息公开规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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