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台州商会会费的缴纳和使用,保障商会的正常运作,根据《宁波市台州商会章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商会会员都应按照《宁波市台州商会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二章 会费缴纳
第三条 本商会会费缴纳标准:
1.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万元;
2.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万元;
3.常务理事、理事、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4.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四条 会费按年缴纳,缴纳时间为每一年度的四月到五月。新入会的会员,须从批准入会时起缴纳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参照第二章第三条规定。
第五条 会员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会费,经催缴后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且2年内不得入会。
第三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商会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应出具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会员缴纳的会费,统一归入宁波市台州商会账户。
第七条 会费必须专款专用,建立独立核算的专门账户,会费年度结余转入下一年使用。
第八条 根据本商会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任务,会费主要用于召开商会的主要会议,为会员提供商业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支付商会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所必须的各项开支。
第九条 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须经商会理事会批准。会费支出由会长在批准的预算内审核报销。商会开展重大活动,经费的筹措及开支,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商会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商会理事会和会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 按本商会的章程规定,秘书长应每年向商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会费收支管理情况,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3日宁波市台州商会三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宁波市台州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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