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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时间:2020-02-01         来源:秘书处办公室         文字大小:【大】 【中】 【小】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市台州商会章程》(以下简称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理事会;

(二)修改章程;

(三)创办经济实体;

(四)创办刊物;

(五)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六)举办重大的业务(学术等)活动;

(七)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八)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九)开展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十)出国交流活动;

(十一)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的活动;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本会做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 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

第七条 本会重大事项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审查后,认为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或本会《章程》相关规定的,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经商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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